财中社 翦音志 2026-02-05 10:02 2.3w阅读
温州鹿城区法院的一纸开庭公告,揭开了金融街证券试图让6年前违规事件的当事人为责任“买单”的努力。
近日,企查查显示,金融街证券(01476)作为原告,以“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为由起诉三名自然人,将于2026年2月10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财中社》发现,被起诉的三名自然人姓名为“陈**、张*和余**”,与2018年金融街证券前身恒泰证券一起机构交易部集体违规大案的当事人员存在高度一致。

与集体违规旧案的关联
在开庭信息中,三名被告人的姓名部分被隐去,呈现为“陈**、张*和余**”,案由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一特征与2018年金融街证券的前身恒泰证券曾发生的一起“集体”违规大案存在一致。当时机构交易部的张超、陈禕杰团队,在时任分管副总经理余安义的放任下,以恒泰证券某资金项目为幌子,向多个客户许诺买卖股票的固定收益。
具体来看,他们以“恒泰证券某资金项目”为幌子,向多位客户承诺买卖股票的固定收益,但在未告知客户真实用途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的35个证券账户及密码交给外部第三方,用于高风险的配资炒股,主要交易标的是当时风险较高的“欧浦智网”和“大晟文化”等股票。
这一行为后被证监会定性为“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违规行为,2020年,证监会对此开出罚单:恒泰证券被处以100万元罚款;两名主要责任人余安义、陈禕杰各被罚10万元;员工张超因配合调查,被从轻处以3万元罚款。
耐人寻味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及张超的住址明确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与本次诉讼所在的法院辖区完全一致。

金融街证券此次作为原告起诉三名自然人,原因可能在于公司已经因为这三名员工的历史违规行为,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现在试图向他们追偿。法律实践中也有类似案例,比如上海金山区法院曾审理一起用人单位向离职员工追讨经营损失赔偿的案件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作为经营管理主体和劳动成果的享有者,理应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只有在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直接导致损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罚单与诉讼密集
2018年的违规案不仅导致金融街证券受到行政处罚,还引发了后续的投资者索赔诉讼,被挪用的账户涉及大量个人投资者,后续因股票大幅下跌导致亏损,从而引发了密集的索赔诉讼。企查查数据显示,2025年全年金融街证券累计收到近170起开庭公告,其中约158起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主要集中在2024年至2025年,核心涉案产品包括乐和众和影视分级股权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多款未履行内部合规审批程序的场外理财产品。
近期,金融街证券同样遭遇了密集的监管处罚,仅2025年12月31日一天,内蒙古与广东两地证监局就同步开出7张罚单,直指其私募基金销售违规、员工“飞单”等系统性合规问题。2026年1月,上海证监局又发布公告,对金融街证券上海飞虹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原因是员工存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非公司代销产品,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近两个月来,金融街证券累计收到的监管罚单已增至十余张,内蒙古证监局要求金融街证券在2026年全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

诉讼与合规风险缠身,也为这家转型中的公司敲响了警钟,公司的治理与内控同样是转型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点,对于这家试图通过更名重塑品牌、借国资背景实现全国化扩张的券商而言,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理,或许是证明其真正转型决心的关键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