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 夏震 2025-10-27 18:02 1.4w阅读
刘某权团伙以租牛抵押、顶名贷款、伪造合同为手段,借吉林两家银行内部人员收受好处费、贷前核查走过场、贷后监管失效的漏洞,骗贷超1300万,即便终审裁定责令退赔,银行仍面临难以挽回的巨额损失。
日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吉01刑终309号刑事裁定书,在司法公开平台正式公布。
这份终审裁定背后是一起牵涉两家银行、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贷款诈骗及骗取贷款案。
租牛顶名:初中文化男子导演千万骗贷案
时间拉回2022年,这场骗贷案的主角刘某权——一名1970年出生于吉林四平、仅有初中文化的男子,因自身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将主意打到了“顶名贷款”上。
他找到1985年出生、同为公主岭人的朋友李某帮忙,而李某也爽快应允,随后联系到1991年出生的徐某与1996年出生的任某东,这两人均为公主岭或四平籍,且都有前科:徐某曾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五千元,任某东则曾获刑七个月、罚金五千元。刘某权向三人承诺给予好处,让他们充当贷款“顶名人”,自己则躲在幕后操作。
2022年6月,骗贷第一步启动——刘某权从“鲍某”处租来297头活体牛,将这些牛作为抵押物,在公主岭市某乾畜牧场,以任某东的名义向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兴银行”)申请贷款。
贷款获批后,刘某权“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租牛”。
仅仅两个月后的8月1日,他又以类似方式在华兴银行贷得500万元,同样将资金挪作他用,甚至“私自出售作为部分抵押物的牛”——这种釜底抽薪的操作,直接导致贷款到期后无力归还。
据裁定书记载,案发前刘某权仅向华兴银行归还利息72.2万元,尚有827.8万元本金未能偿还。
这边华兴银行的欠款未还,刘某权又将目标转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公主岭支公司(下称“吉林银行”)。
2022年12月,他先以徐某的名义,用虚假购牛合同和活体牛抵押申请贷款;不久后,又以自己儿子刘某岐的名义,再次用活体牛抵押与虚假购牛合同,从吉林银行贷出280万元。

除了主导上述贷款诈骗,刘某权还牵涉另一起骗取贷款案。
2022年1月,他找到朋友郭某山(另案处理),以“养牛政府有补贴,前景好”为由劝说其参与,随后又在4月称“国家有政策,能用活牛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并主动提出帮郭某山联系银行、借钱让其买牛。
与此同时,他授意郭某山与林某臣签订一份虚假购牛合同,以林某臣的名义向吉林银行申请贷款650万元。贷款到账后,郭某山按刘某权要求转账50万元给对方,自己则用13万元偿还个人贷款、13万元用于个人花销,剩余钱款才投入饲料采购与养牛。
可后续因经营不善,加上郭某山私自销售抵押牛,银行监管时发现抵押活牛缺少200头,到2024年1月,监管头数仅剩余110头,这笔650万贷款最终也无法归还。

银行漏洞:好处费开路,风控防线全面失守
该案的侦破与审理,同时揭开了两家涉案银行在信贷管理中的深层漏洞,内部人员收受好处费与风控流程失效形成的“灰色通道”,成为骗贷行为滋生的温床。
裁判文书在认定刘某权骗取贷款罪事实时明确记载,2022年4月其帮助郭某山办理吉林银行650万元贷款期间,“还负责帮助郭某山联系银行办理手续、给银行工作人员好处费”。
这一细节证实,银行内部人员存在收受利益、为违规贷款“开绿灯”的行为,正是这种权钱交易的存在,使得刘某权团伙的虚假材料能够顺利通过审批。
更值得警惕的是两家银行在风控全流程中的系统性缺失。在贷前调查环节,华兴银行与吉林银行均未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权属——刘某权用于抵押的297头活体牛实为租赁所得,并非其或顶名人所有,而银行仅凭表面材料便认可了抵押物的有效性。
对于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审核同样流于形式:刘某权提交的购牛合同均为伪造,但银行未对交易背景、资金流向的合理性进行核查,使得“购牛贷款”最终大量用于个人债务偿还等非约定用途。
贷后监管的失效则让诈骗行为得以持续发酵。吉林银行在2023年4月的贷后检查中才发现某畜牧场抵押活牛缺少200头,此时距离贷款发放已近一年;到2024年1月,该批抵押牛仅剩余110头,监管滞后性显而易见。
华兴银行更是对刘某权“私自出售抵押物”的行为毫无察觉,直至贷款到期无法归还才发现抵押物早已被处置。这种“重审批、轻管理”的模式,使得银行在面对虚假抵押、挪用资金等风险时几乎毫无抵御能力。
终审落槌:四人获刑,退赔金额超千万
根据裁判文书披露,本案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各有不同。案发后,刘某权、李某被警方抓获;徐某、任某东因此前犯罪,在公主岭市看守所服刑期间被牵涉本案。具体羁押信息显示,李某2024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目前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徐某、任某东均于2024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被逮捕,徐某羁押地未作额外说明,任某东则继续在看守所服刑。
2025年6月9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刘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同时其帮助他人骗取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李某明知刘某权不符合贷款条件仍提供帮助,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徐某、任某东作为顶名人参与骗贷,均构成骗取贷款罪,其中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任某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此外,法院还责令刘某权向华兴银行退赔违法所得827.8万元,向吉林银行退赔490万元,李某、徐某则需在对应数额内与刘某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一审宣判后,刘某权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包括“虽让他人顶名贷款,但通过倒买倒卖牛赚取差价,有还款能力,已累计还贷约100万元,只因疫情、牛价下滑导致亏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没有帮助郭某山骗取贷款的故意,李某并非自己指派”“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已在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并经二审确认”。
法院进一步指出,综合证据可证实刘某权“以租赁的活牛作为抵押物,通过假办营业执照、伪造购牛合同、养殖场租赁协议等方式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大部分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且私自变卖抵押物导致贷款无法归还,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同时其帮助郭某山骗贷的故意明确,故对其上诉理由全部不予支持,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