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 夏震 2025-05-21 20:14 2.6w阅读
该案源于2016年重庆银行认购的“16隆地01”债券违约,历经一审驳回、上诉维持后进入再审审查阶段。
5月20日,重庆银行(601963)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披露其与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爱普地产”)的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已于近日立案审查重庆银行再审申请,并向重庆银行送达《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重庆银行与爱普地产的纠葛可追溯至2016年2月4日,彼时重庆银行认购了爱普地产(发行时名称为“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16隆地01”5亿元,期限为“3+2”年,前3年票息率6.8%,后2年票息率7.2%。
该笔债券由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中金公司为债券承销商,评级机构为东方金诚,天职会计师事务所披露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爱普地产公告称,所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然而在债券发行后的第二年,爱普地产就因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收到深交所的关注函。
2017年5月深交所关注函显示,爱普地产将募集到的资金,部分存储于子公司“耀隆农业”的账号,而该账户同时存放了子公司的自有资金。“16隆地02”募集资金到账后,在未公告、未召开持有人会议也未取得持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爱普地产董事会就将拟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挪去补充了流动性。
5个月后,爱普地产再收关注函,“16隆地01”资金到账前,资金专户未清零,尚存余额4000多元,而且其在2016年年报中披露的“受限资产金额为47.88亿元”,实际应为52.67亿元。
随着经营状况恶化,爱普地产后续多次出现“子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债务”“信用评级被多次下调”等问题。2021年2月,“16隆地01”违约,重庆银行5亿元债券投资本息全部无法追回。
2021年11月,罗海芬就爱普地产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爱普地产进行破产清算。此前在2020年11月,还有投资人反映,购买的“爱普集团2019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逾期4个月都无法追回。
在债券违约后,重庆银行迅速采取行动,2022年1月以爱普地产及相关担保人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爱普地产公司立即偿还债券投资本金5亿元和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共计5.82亿余元,新城开发公司因出具《担保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7月4日,重庆银行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要求爱普地产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银行偿还债券投资本金5亿元及利息、债券投资逾期利息、律师费等,新城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判决之后执行困难,经法院裁定,未发现爱普地产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件执行程序终结,重庆银行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2023年12月15日,重庆银行转而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中未如实足额披露发行人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行为,本案各被告在上述债券发行披露的文件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履行职责,应对债券发行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雷晓阳、简福庆、张剑峰、陈泯、程伟、王林强对重庆银行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上述债券所导致的债券本金损失5亿元、债券利息及逾期利息损失2亿元。
在诉讼管辖权争议方面,成渝金融法院一审作出(2023)渝87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重庆银行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裁定驳回重庆银行起诉;重庆银行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24年重庆高院作出(2024)渝民终2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重庆银行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裁定并裁定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已于近日立案审查并送达《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关于诉讼对经营的影响,重庆银行已按监管及内部资产风险分类要求,将该诉讼所涉债权投资纳入不良并计提相应减值准备,预计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该行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同时指出,除已披露事项外,重庆银行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