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 翦音志 2026-03-27 17:34 4.2w阅读
上交所3月20日对瑞茂通予以书面警示,直指“24瑞茂01”“24瑞茂02”信披违规,国联民生作为受托管理人,中介责任的履行也成为市场关注的对象。
2026年3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公告直指瑞茂通(600180)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涉及“24瑞茂01”和“24瑞茂02”两只债券。

在这一纸罚单背后,除了上市公司本身,这两只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国联民生(601456)也引发了市场的关注。随着瑞茂通债务危机浮出水面,以及近期监管层对券商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密集处罚,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职责履行情况,正成为值得深挖的焦点。
信披违规与债务逾期
3月20日上交所发布的书面警示中提到,瑞茂通自2025年11月19日起发生多笔债务逾期,其中17笔债务逾期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13.97亿元,公司直到2025年12月5日之后才陆续披露这一事项。而早在1月16日,山东证监局就指出了这一问题,并对公司以及董事长万永兴、总经理胡磊、财务总监刘建辉、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菊芳出具警示函。

这次监管警示所涉及的债务逾期问题,其严重程度远超信息披露本身。进入2026年,瑞茂通的债务问题非但没有缓解,反而呈现出加速恶化的态势。
2026年1月14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了新增的债务逾期与诉讼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新增债务逾期合计约8.56亿元,新增诉讼涉案金额高达11.62亿元 。这一数字使得累计逾期债务总额攀升至28.1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67%,这意味着,公司超过三分之一的“家底”已经变成了无法按时偿还的债务。更令人担忧的是,近12个月内累计发生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43.62亿元,占净资产的55.30% 。

债权人名单中,中原银行、光大银行、河南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赫然在列。公司在公告中坦言,债务逾期将导致财务费用增加,并可能引发融资能力下降、信用等级下调,甚至形成金融机构“抽贷”的恶性循环 。
股权冻结与连锁反应
瑞茂通的困境并非孤立的经营问题,与其控股股东的流动性危机息息相关。
公告显示,瑞茂通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因涉诉,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被司法标记和冻结。截至2026年1月15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司法标记股份占所持股份的66.19%,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占所持股份的18.89%,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更是达到了所持股份的634.36% 。

控股股东的流动性危机直接传导至上市公司层面,为缓释风险,控股股东的授信银行采取了集中催收、压缩授信等措施,自2025年10月底起,部分金融机构陆续宣布瑞茂通及旗下子公司的相关借款提前到期。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24年4月,山东证监局就曾对公司合规问题进行过警告。山东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从2015年11月起借用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跨境双向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与境外子公司资金往来结算。公司财务账中直接记录为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与境外子公司往来,未记录经该专用账户流转信息,公司也未披露相关信息,直至2022年年报时予以披露,公司最终也因此被出具了警示函。
国联民生“守好门”了吗?
作为“24瑞茂01”和“24瑞茂02”的受托管理人,国联民生在此次事件中的责任仍待厘清。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自律规则,债券受托管理人需要承担多项主动性的持续督导义务,其中包括持续关注义务、信息披露督导义务、风险预警义务和持有利益保护义务。
2026年3月12日,上海证监局对联储证券出具了警示函,表示其作为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这表明,监管对于受托管理人的追责是存在先例的。
对照来看,国联民生在瑞茂通债务逾期事件中的履职情况也同样值得关注。
瑞茂通债务逾期发生在2025年11月19日至22日期间,作为受托管理人,国联民生本应通过定期财务跟踪、银行流水核查、重大诉讼监控等渠道,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保持持续关注。然而,从2025年11月22日债务逾期达披露标准,到12月5日发行人姗姗来迟发布公告,中间长达13天的空白期内,国联民生是否充分履职?
尤其是瑞茂通还曾因为“长期借用控股股东账户且未披露”遭到过警示,对于一个存在财务内控混乱历史、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的发行人,受托管理人更理应提高风险关注等级。
上交所对瑞茂通的书面警示,虽然直接针对的是上市公司,但实际上也是对包括国联民生在内的所有中介机构的一次“敲打”。目前,尚未有公开信息显示国联民生因此次事件受到监管处罚,但考虑瑞茂通暴露出的问题严重性,以及监管对类似情况处罚的先例,国联民生能否在后续的整改中拿出令人信服的受托管理报告,将直接影响市场对其职业操守的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