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 夏震 2026-09-15 21:39 1.8w阅读
16686份发票、9.22亿元,流向303家保险机构。但在这份公告里,一家机构的名字都没有出现。
9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贵州省税务局网站发布送达公告,向贵州云上企服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公告认定,云上企服存在虚开发票行为,拟处以50万元罚款。由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完成,这份文书最终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公告披露的金额并不小。
2020年10月至2023年12月,云上企服向303家保险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16686份,金额9.22亿元、税额5532.16万元;另有155份发票开给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额1462.26万元、税额146.24万元。
公告虽然附上了发票明细,逐张列出了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和税额,但没有披露购买方名称。也就是说,这303家保险机构究竟是谁,从目前公开的税务公告中无法得知。
与9.22亿元的开票金额相比,云上企服本身的人员和实缴资本规模并不高。
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仅26.05万元,2023年参保人数为4人。2025年7月,公司又因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此次税务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或许也与公司已经走逃失联有关。
云上企服此前曾将自己定位为“场景化金融科技服务提供商”,面向银行、保险等机构提供用户激励、线上营销、积分兑换、车主服务等解决方案。不过,这些公开信息只能说明公司曾对外介绍的业务范围,无法据此确认此次开具的16686份发票究竟对应什么具体服务。
从发票类型看,16686份保险机构发票中,电子普通发票13268份、纸质普通发票34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3份。
这意味着,这起案件涉及保险机构的绝大多数发票,并不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专用发票。对受票保险机构来说,后续核查的重点也就不只是发票本身是否合法,还包括发票背后的业务是否真实发生、相关支出是否真实支付,以及这些支出最终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也由此从“云上企服虚开发票”延伸到了303家保险机构。
303家保险机构,后续怎么处理?
此次税务处罚针对的是开票方。
按照《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协查机制,受票企业由所在地税务机关逐户核查,而通知单属于税务机关之间的内部文书,并不向社会公开。
因此,目前能够看到的是云上企服拟被罚50万元;至于303家保险机构后续是否被追缴相关税款、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是否进一步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从这份公告中都无法得知。
这也是这起案件更值得追踪的部分:开票方的行政处罚已经进入公开程序,但受票方的处理结果尚未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把这件事放回保险业的监管环境里,相关背景并不陌生。
2025年8月,中荷人寿大连分公司因“虚开发票套取费用”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罚款10万元;中荷人寿总公司因“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被罚15万元,泰康人寿大连分公司则因“虚列佣金套取费用”被罚10万元。
进入2026年9月,类似处罚仍在陆续出现。
9月3日,太保产险凉山中心支公司因虚挂保险代理业务被罚5万元,宁南支公司因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被罚10万元,普格县营销服务部因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被罚10万元。
9月11日,中华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费用”被罚22万元;同月,利宝保险温州中心支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资料、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被罚50万元。
从监管处罚的密度来看,保险业对费用真实性和财务数据真实性的约束正在持续加强。
据第三方机构对监管公开处罚信息的统计,2026年上半年保险机构共收到罚单1021张,罚没金额1.92亿元,其中机构罚没金额1.58亿元、个人罚没金额3451.6万元;拆解出的案由1533个,受罚个人765人次,40人被采取禁业措施,其中10人为终身禁业。
其中,“虚列费用、财务数据不实”涉及278个案由,罚款6010万元,在各类违规中居首,占全部案由的30.6%,财险公司占其中54%。
如果将“虚假承保、虚列费用、虚假理赔、虚挂中介、虚假退保”等“五虚”行为,与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合并统计,上半年共涉及604个案由,估算罚没金额9974.1万元,分别占全部案由的39.4%和全部罚没金额的51.9%。
这些处罚和统计数据,解释了为什么一张看似普通的“服务费”发票,会成为保险监管和税务核查的交叉点。
“服务费”背后,可能是什么费用?
公开案件里,“服务费”“咨询费”“信息技术服务费”等名目反复出现,并不意味着所有此类发票都有问题,但一些已经查实的案件确实呈现出相似的处理方式:原本发生在保险销售过程中的返现、激励等支出,被以其他服务名义开票,再进入企业财务体系。
2026年6月,湖北十堰公布的一起案件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中,6户注册在城乡接合部的“商务服务”空壳企业,上游接受7家网络平台广告投流代理企业虚开的专用发票123份、金额7500万元;下游则向6家保险公司开具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76份、金额1.28亿元。
报道披露的案件动因,与保险销售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关。保险公司需要向公司以外的保险代理人员和投保人支付佣金、返利等支出,部分支出超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于是涉案人员寻找可以提供发票的企业进行合作。
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随后已陆续向涉案下游保险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苏州也有一宗已经生效的类似案件。
苏州税一稽罚〔2026〕2号显示,某保险公司姑苏营业部以员工亲属名义设立个体工商户,由公司员工担任办税人,将按保费7%至8%计算的返现,以“其他咨询服务”“现代服务·问卷调查”等名目开票。2019年至2023年,共开出540份发票,累计含税金额超过千万元。
税务机关通过比对保险公司综合管理系统中的返现数据与资金流水发现问题,该案最终被处以25万元罚款。
武汉市江汉区审理的一起案件,则涉及更大的虚开发票网络。
该案中,4人团伙虚开发票4万余份,下游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受票企业有38家,波及12省23市。判决信息显示,某财险公司3名员工曾通过该团伙开具68张发票,价税合计562万余元。部门负责人在供述中称,通过“返点”给予客户补贴,再将相关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在当时已经成为一种惯常做法。
这几个案件的具体手法并不完全相同,但都指向同一个财务处理问题:实际发生的销售激励、返现或其他支出,被以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名义重新包装,并通过发票进入企业财务体系。
而“服务费”之所以在这类案件中频繁出现,还与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则有关。
18%限额下的费用变形记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2号公告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1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不能在发生当年全额列支。
这一规则本身并不能证明贵州云上企服案件存在类似动因,但可以帮助解释部分公开案件中为什么会出现“服务费”“咨询费”“信息技术服务费”等名目。
在部分已经查实的案件中,超过相关扣除限额的支出被以其他费用名目处理,进而形成了虚开发票和虚列费用的问题。
保险监管部门近几年也在从费用源头堵住这类操作空间。
2023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在关于加强车险费用管理的通知中列出“九不得”,其中明确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咨询费”“服务费”等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方式套取费用,也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等方式套取手续费。
2026年3月,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代理渠道费用管理的通知及配套问答,要求所有费用支出均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业务推动活动实行台账管理,并将责任落实到董事会、总经理、总精算师和分管高管。同时明确,不得以出单费、信息费、技术服务费等名义向银行渠道支付佣金以外的费用。
非车险领域的“报行合一”也已推进。
自2025年11月1日起,非车险领域实施“报行合一”,按照公司规模设定差异化的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上限:大公司预定附加费率不超过30%、中小公司不超过35%,逐单手续费率上限分别为大公司14%、中型16%、小型18%。
从车险费用管理到银行代理渠道,再到非车险“报行合一”,监管正在把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从“能不能列支”进一步推向“是否真实、凭证是否有效、资金流向是否匹配”。
税务监管也在同步收紧虚开发票的空间。
202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将“纠治‘开票经济’”写入文件。2026年1月28日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持续加强重点领域税收监管,深化重大涉税案件提级稽查,运用八部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享税费优惠和成品油等领域偷逃税违法行为,并把深入纠治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和“开票经济”列入年度重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贵州云上企服这起案件并不是孤立的发票处罚事件。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此次拟处50万元罚款,已经达到该条规定的单位罚款上限。
但50万元的行政罚款,与公告涉及的9.22亿元开票金额并不是同一个量级的概念。真正需要等待的,是正式处罚决定,以及税务机关对受票方的后续处理。
10月23日之前,税务机关将就云上企服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那303家保险机构而言,16686份发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3份,金额仅10.79万元。因此,如果这些发票最终被认定为虚开,受票方需要面对的核心问题,并不主要是增值税进项抵扣,而是相关支出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补开的,可以凭无法补开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资料,在证实支出真实性的情况下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对受票方而言,最后真正要回答的并不是“这张发票是不是来自云上企服”,而是三件事:相关服务是否真实发生,资金是否真实支付,以及在无法取得合规发票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