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 赵薇 2025-07-20 08:49 1.1w阅读
公司上市前突击进行股权转让,历史上多次涉及股权代持行为,且在回复问询时多有隐瞒。
近日,光学新材料领域的益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益丰新材”)提交招股书,公司上市前突击进行股权转让及历史上多次涉及股权代持行为,引发外界对其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合规性的质疑。
回复函曾否认股权代持,上市前突击低价转让
2025年5月,益丰新材临近上市前,股东益坤合伙突然低价转让股份给实控人万春玲。申报稿表示,益坤合伙鉴于存在资金需求,向万春玲转让其间接所持益丰新材24.6万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格为10元/股。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认于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益丰新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14.2亿元,以上述评估报告确认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基础,经协商确认股份转让价格为10元/股,股份转让对价已支付。
然而,《财中社》发现,益丰新材此前的股权转让价格更高:一年半前的2023年9月,德州晟冠等10名股东(转让方)以17元/股转让103.95万股份给万韵泰达。相比之下,临近IPO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虽然招股书称为协商确定,但定价合理性存疑。
益丰新材前身是京博石化全资子公司,在2017年以前,营收大部分源自和京博石化的关联交易。
在2021年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轮问询“发行人股东历史上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时,益丰股份声称,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然而《财中社》梳理发现,益丰新材曾在历史上多次采用股权代持安排。2017年益丰新材的含硫业务并非京博石化的主业,故而发行人当时的股东中油胜利和京博石化拟将其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转让给63名股东后退出,而转让实际股东是隐形股东万春玲等人,然而却委托给35名显名股东分散代持共计13%股权。
益丰新材给出的解释是,为争取更多人投资,实际控制人万春玲委托共计22名显名股东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分散股份,避免股份过于集中于实际控制人自身,影响股东创业积极性。
2019年,部分代持股份开始回归,胡树峰等18名股东将代持股份还原给万春玲,此后还有4名显名股东为万春玲代持2.3%股权,共计17名显名股东代持4.8%公司股权。
2020年6月,新一轮代持关系通过增资形成: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引入韩殿军、翟宏斌等7名自然人股东及员工持股平台益坤合伙,本次增资价格为12.5元/股。本次股权变动中,韩殿军部分股权为代万春玲持有,翟宏斌部分增资款来源于范晓丽,益坤合伙合伙人黄家林的增资款分别来源于赵海蒙及陈文文,从而形成新的代持。
2023年9月,股份代持关系才解除:几位代持股权人及上文德州晟冠以17元/股把股权全部转让给万韵泰达,该公司由万春玲持股。
至此,益丰新材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才浮出水面:马韵升、万春玲各持32.5%及12.7%股份,及共持股23.3%的五家合伙企业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共持股68.4%。
营收连续下滑 毛利率提升
招股书显示,三年来益丰新材营收呈倒退趋势。2022-2024年,公司营收分别为7.1亿元、6.3亿元及6亿元,2023年和2024年分别同比下滑12.4%、3.8%;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4亿元、1.4亿元、1.4亿元,录得微弱增长。
申报稿表示,2023年营收下滑,主要由于公司剥离助剂业务。在2022年以前,益丰新材前五大客户中的京博石化及其他关联公司为公司的大股东旗下产业。为进一步聚焦主业及减少关联交易,益丰新材于2022年11月决议以4567万元对价剥离助剂业务及相关经营性资产给大股东控股的众诚能源,剥离后公司毛利率得到提高。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5.28%、41.57%和38.33%,
《财中社》发现,从业务构成来看,毛利率更高的硫基新材料占比仍偏低,而毛利率偏低的有机硫化学品占比近六成。但相比2022年,2024年毛利率最高63.2%的聚硫醇504占比增长。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28.09%、22.30%和26.29%。
在外销高毛利问题上,上交所2021年给益丰新材发出审核问询函,提及为何国外收入毛利率远高于国内。彼时上交所以毛利率30.6%的硫脲收入为例,国内收入对应的毛利率为23.69%,国外收入对应的毛利率为37.05%,其中益丰新材对于NISSOSHOJICO.,LTD公司的销售单价较高。益丰新材当时解释称,国外部分客户看重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其价格敏感性相对较低。
在最新的招股书中,益丰新材没有再详细披露外销收入详情。
此外,公司当前境内业务主要集中于山东、江苏及河南等二氧化硫脲或镜片生产地区,客户区域集中度较高,亦构成一定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公司各期研发费用率分别为2.64%、3.49%和3.67%。其中,公司2022年研发费用率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当年硫脲产品销售收入较高且助剂业务尚未剥离,受相关传统产品的研发投入较少但对营业收入贡献较高影响,对当年的研发费用率产生了稀释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