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 周浩宇 2025-02-19 16:26 1.1w阅读
2月19日,根据深圳证监局在2025年1月22日发布的决定,深圳市珠投股权...
2月19日,根据深圳证监局在2025年1月22日发布的决定,深圳市珠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和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受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深圳市珠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条款,深圳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如对该措施不服,深圳市珠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