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 张海宁 2025-07-04 19:59 1.7w阅读
根据宁波证监局在2025年7月4日发布的公告,徐奕文因在浙商证券(601878)宁波中山东路...
根据宁波证监局在2025年7月4日发布的公告,徐奕文因在浙商证券(601878)宁波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销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时存在误导性陈述并承诺投资收益的行为,受到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此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宁波证监局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徐奕文采取该监管措施,并将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徐奕文若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