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 张海宁 2025-11-06 19:00 1.6w阅读
11月6日,龙佰集团(002601)发布重磅公告,其控股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
11月6日,龙佰集团(002601)发布重磅公告,其控股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新立公司”)诉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迎来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因盗窃“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并向同行输送,分别被判处6至7年有期徒刑,合计罚金达3200万元,已追缴违法所得超2200万元,另有两名涉案人员潜逃被通缉,案件民事追责同步推进。
技术遭窃:27亿投入成果,被前员工“打包”卖给同行
此次涉案的核心技术,是云南新立公司2007年斥资2000万美元(约合当时人民币1.47亿元)从德国钛康公司引进的“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
公告显示,为将该技术落地,云南新立公司后续累计投入资金达27.17亿元,最终建成国内稀缺的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该技术也是钛白粉行业的“卡脖子”关键技术之一,兼具高附加值与技术壁垒。
2019年5月,云南新立公司被龙蟒佰利联集团(2021年7月更名为龙佰集团)整体收购,而侵权行为恰在此时埋下伏笔。
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楚雄州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均为云南新立公司前员工,三人在任职期间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擅自复制、留存了上述德国引进技术的全套资料,并在离职前将资料带离公司。
2019年上半年,刘建良率先与河北燕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北燕钢集团”)达成协议:由刘建良一方提供氯化法钛白粉生产技术,助力河北燕钢集团旗下河北吉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吉诚公司”)建设同类生产线,河北燕钢集团则需支付3000万元人民币报酬,且生产线投产后需额外支付3%的生产利润。
随后,刘建良拉拢赵泽权、江书安入伙,约定3000万元按4:3:3比例分配,3%利润则三人各占1%。
2019年7月至8月,赵泽权、江书安通过入职河北吉诚公司关联企业的方式,正式参与生产线建设:二人将携带的云南新立公司技术资料进行“脱敏处理”,去除德国钛康、云南新立的标识后交付河北吉诚公司,还直接参与关键非标设备设计指导、生产线施工规划。
2019年12月,河北吉诚公司委托第三方启动9种核心设备制造,2021年11月完成设备安装,但截至案发,该侵权生产线尚未投入使用,未形成实际产能。
一审判决:三人认罪退赃,仍领重刑+千万罚金
据公告披露,截至2021年4月,河北燕钢集团已向三人支付2700万元(剩余3000万元未付),其中刘建良分得1080万元,赵泽权、江书安各分得810万元。
案发后,刘建良全额退缴1080万元,赵泽权退缴712.798万元(剩余97.202万元未缴),江书安退缴439.2526万元(剩余370.7474万元未缴),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楚雄州中院审理认为,三人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相关条款,结合三人犯罪情节、退赃情况,一审判决如下:
刘建良:有期徒刑7年,罚金1200万元,刑期自2025年6月18日至2032年5月2日;
赵泽权:有期徒刑7年,罚金1000万元,刑期自2023年9月1日至2030年8月31日;
江书安:有期徒刑6年,罚金1000万元,刑期自2025年2月14日至2031年2月13日。
同时,法院裁定追缴三人已退缴的2232.0506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未退缴的467.95万元(赵泽权97.202万元+江书安370.7474万元)将继续追缴。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并未随着一审判决落幕。龙佰集团在公告中透露,经公安机关侦查,堪振华、刘福东二人涉案嫌疑重大,但案发后已潜逃,目前公安机关已发布《悬赏通告》展开通缉,二人仍未到案。
此外,刑事判决之外,龙佰集团已启动民事追责程序,向相关责任方索赔,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