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 夏震 2026-01-28 17:22 1.7w阅读
中国长城资产辽宁分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登报催收一笔十年期林业债务,尽管债务人桥头林场已注销,仍依据主管部门承债原则,将追索矛头指向本溪市南芬区林业局。
2026年1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下称“长城资产”)在《辽宁日报》发布债权催收公告,直指国营本溪市南芬区桥头林场(下称“桥头林场”)及其主管部门本溪市南芬区林业局。这则公告重启了一桩跨越十年的债务追索,也折射出林业系统历史债务处置的现实命题。


滚雪球的利息:一笔迟到十年的账单
这起债权纠纷的源头,可追溯至2016年9月14日。彼时,中国农业银行(601288)本溪分行作为出让方,与长城资产正式签署《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这笔林业相关债务随之完成债权交割。
然而在之后近十年的漫长周期里,该笔债务始终未能得到清偿,如同潜伏在财务链条边缘的遗留问题,在时间的流转中被搁置,直至2026年1月28日公告发布,才以本息高企的态势重新进入大众视野。
公告披露的财务数据极具冲击力。以2026年1月20日为债权基准日,该项债权本金余额维持在47.5万元,而衍生的利息金额已攀升至252.5万元,最终债权总额定格在300万元。利息规模达到本金的五倍,这一现象背后,是复利计算与违约金惩罚机制长期作用的结果。经测算,利息与本金的比率高达5.3:1,以2016年协议签署日为起点,截至公告发布前约3415天的周期内,利息平均每日以约739.3元的速度累积。
更深层次的财务对比,更凸显出债务风险的严峻性。债务人桥头林场的注册资本仅为53万元,当前累计本息总额已是其初始注册资本的5.7倍。
即便企查查提供的财产线索显示,该林场名下有一处预估价值约932万元的财产项目(线索26),但这笔近300万元的债务,也已占用其近三分之一的潜在账面资产净值,债务对资产的侵蚀效应显著。
注销的企业与接力的债务:主体归属
透过公开信息梳理桥头林场的经营轨迹,债务背后的主体关系更显复杂。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桥头林场成立于1988年6月28日,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53万元。在木材采运领域深耕三十余年,尽管规模被划分为微型企业,但53万元的注册资本在辽宁省同行业企业中,已超过80%的市场参与者,堪称当地林业行业的老牌经营主体。
令人关注的是,这家老牌林场的营业期限已于2018年6月27日届满,并于2019年5月27日正式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法律意义上的经营主体资格已然灭失。
一个已注销的企业,其名下巨额债务该由谁承担?长城资产在公告中明确了追索逻辑:若债务主体因注销或丧失主体资格,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应代为履行偿债义务。这一表述,将追索矛头直指桥头林场唯一的出资人及主管部门——本溪市南芬区林业局。
股权穿透及实际控制人图谱显示,南芬区林业局对桥头林场持有100%股权,拥有绝对的经营决策权与控制权。即便林场作为经营实体已不复存在,但其债务关联仍未切断。调查发现,桥头林场曾于2017年出资500万元成立全资子公司本溪市瑞林林业有限公司,目前该子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意味着债务的关联纽带通过股权关系,依然扎根于当地林业资产体系中。
值得注意的是,一边是十年未清的巨额债务,一边是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与资金运作。
资料显示,本溪市南芬区林业局作为机关单位,登记状态始终为正常,且在2025年7月10日还发布了政府采购意向招标预告,显示其具备稳定的履职能力与资金调度空间。
结合其名下预估价值932万元的财产线索来看,该笔债务并非无资产可抵,更多是历史责任在企业改制、行政更迭过程中出现了承接断层,导致债务长期搁置。
这种由主管部门承接已注销下属企业债务的追索模式,在当前林业领域已逐渐成为常态。
正如2025年12月长春市双阳区国有林总场因类似纠纷被提起司法诉讼,司法手段正逐步厘清国有单位对历史债务的承接责任,让被企业注销行为掩盖的陈年旧账逐步浮出水面。
历史性清算:林业债权处置的破局路径
本溪这起跨越十年的债权纠纷,并非个例,而是林业及公共事业领域历史债务集中爆发、专业处置进入深水区的一个缩影。
这一轮债务清算潮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金融监管强化与地方化债政策叠加作用下的必然结果。
从四川乐山到江西宜黄,多地涌现的林业债务处置案例,为本溪案提供了鲜活的行业注脚,也勾勒出当前林业债权处置的多元路径。
乐山市国林木业债权处置案,清晰呈现了中小林业企业历史债务的处置路径。
该案债务人是乐山市国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成立的林业经营主体),其拖欠某商业银行的债务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属于典型的林业生产经营类历史欠款。截至2025年底,该笔债务本息合计达365.8万元,其中本金255万元,利息110.8万元,利息占比约30%,利息与本金的比例远低于本溪案,核心原因在于未涉及高额复利与违约金叠加。
后续银行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全部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乐山市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方最终通过人民法院公告渠道,正式向国林木业及对应担保人催收,要求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与本溪案“银行债权转让+第三方催收”的模式高度契合。
湖南某县的历史债务处置案,则凸显了行政单位承接遗留债务的化解逻辑。该笔债务起源于1995至1997年,当时当地电气化工程指挥部因项目建设,向银行借款110万元用于工程推进。
后期指挥部竣工撤销,无对应主体承接债务,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作为相关行政单位,被动承接了这笔“空挂债务”,导致欠款长期搁置近30年。
2025年,该笔债权被转让至湖南能源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后,受让方并未直接强硬催收,而是通过“法院胜诉确权+府院联动协调”的方式,推动这笔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化解清单,最终于2025年12月12日完成全部清偿,回收本息合计240余万元,资产回收率约118%,为行政单位承接历史债务的化解提供了范本。
江西宜黄的这起林权纠纷调解案,聚焦基层林业产权抵押关联债务的处理。2010年,宜黄县二都镇严坑村岳公山村组将598.1亩山场使用权转让给辛某,期限至2023年7月。辛某随后以该山场林权证为黄某向当地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21年,黄某未能按期还款,法院判决银行对该山场林木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受采伐成本较高、采伐证办理受限等因素影响,银行债权未能实现;山场使用权到期后,因抵押未解除,村民小组也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形成“村民需拿回林权证、银行需实现债权、辛某无履约能力、林木采伐遇阻”的矛盾局面。
该纠纷持续两年多后,37户村民将辛某及涉事银行诉至法院。承办法官通过实地勘察,联动地方党委政府及林业部门多次组织协商,促成银行与辛某达成调解协议,并通过执行联动机制督促辛某履行还款义务。2025年8月,辛某按约定清偿担保款项,抵押正式解除,村民小组顺利取回林权证,纠纷得以解决。该案通过司法调解结合部门联动的方式,化解了林权抵押纠纷中的各方矛盾,是基层处理林业产权关联债务的一次实际实践。
该案中,数千万级的资产腾挪,将林业资产从沉睡的资源转化为债务清偿的有效载体,具象化了林业资产盘活与债务化解的协同逻辑。
从各地案例来看,林业历史债务普遍具有存续周期长、主体变更复杂、资产关联度高的特点。
而本溪案中“利息远超本金”“主体注销后责任追溯”等问题,更凸显了此类债务处置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