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 夏震 2025-04-21 19:01 1.6w阅读
4月21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李吉平因受贿573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成为该行年内首位因腐败落马的副行长,此前副行长周清玉、王用生已分别因受贿获刑15年和12年。
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吉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吉平,1955年9月出生于辽宁大连,1979年至1983年就读于辽宁财经学院(现东北财经大学)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后获得中央党校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学位。1983年至1994年,他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处处长。1994年3月,李吉平进入国家开发银行,先后担任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行长、人事局副局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等职务。2008年9月至2016年1月,他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兼任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副会长、执行副会长。
2024年3月1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李吉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李吉平存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大肆干预金融机构职工录用和职务晋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大肆收受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钱色交易等问题。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4年8月1日,李吉平被开除党籍。8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其作出逮捕决定。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李吉平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2024年,国家开发银行共有两位副行长落马。2024年11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周清玉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周清玉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43万余元;离职后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100万元。
此前,2024年10月21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法院查明,王用生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债券申购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