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 高尚 2025-03-10 09:15 1.5w阅读
辩护人提出未侵占公司财产的出罪观点,检察官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做出不批捕决定。
近日,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披露的案例信息在行业内引发关注。
此前,该公募基金公司指控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首席财务官四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2000余万元,陈某某作为当事人委托该律所进行辩护,该律所接到委托时公安已向检察机关报捕,案件于2025年1月24日进入取保候审阶段。
最终,辩护人提出未侵占公司财产的出罪观点,检察官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做出不批捕决定。
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截图
从法律层面看,职务侵占罪认定需满足"利用职务便利"和"侵占公司财产"双重要件。本案中,辩护方重点论证了涉案资金性质争议——基金管理人代客理财的资产是否属于"公司财物"。
有律师表示,职务侵占的主观要件需为当事人直接故意,而非过失导致公司财产损失。但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对主观态度的判定难度通常较大,因此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更多会选择围绕委托人“是否利用职务身份便利”等角度来抗辩。
当前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其最终结局将取决于后续证据补充情况。但无论结果如何,该案已成为观察公募基金合规建设的标志性事件,为行业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提供了重要镜鉴。
关于此事件的进展,《财中社》后续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