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 周辰宇 2025-04-18 16:59 2.1w阅读
4月18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前海鸿星(深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
4月18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前海鸿星(深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许明浪因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而受到行政监管措施。
具体来说,前海鸿星(深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能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这一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因此,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前海鸿星(深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许明浪出具警示函作为行政监管措施。许明浪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能恪守相关信息披露的行为规范。公告还指出,如果相关方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与诉讼期间,行政监管措施将继续执行。